本文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北京师范大学新生转专业的信息,方便大家以后在申请转专业时,可以提前做好准备。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三)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提出转换专业继续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按照《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选择管理办法》,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接收单位考核、公示等程序后,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者;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其他有明确约定限制转专业的情形,按约定的转专业范围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情况,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三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转入部(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转换。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学校学习;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三)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北京以外生源地的学生不能转入北京地区学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
(七)拟转入非生源地区高校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国家特色专业:特殊教育、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历史学、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心理学、天文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影视学、地理科学、体育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化学、环境科学、教育技术学、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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