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福建省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单独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工作。第二条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三条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学校概况第四条学校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第六条办学类型:高等职业院校第七条办学层次:专科第八条学校国标代码:14139第九条办学地点: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条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成立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招生院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录取组、命题考务组、安全保卫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财务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一条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委负责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与指导单独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单独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第四章招生对象、考试办法与录取原则第十二条招生对象为在福建省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的考生。第十三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