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2016学费标准
第二十条学校普通本科各专业的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定2004年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四所高校和厦门大学学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费213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师范大学软件工程专业学费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0〕205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闽台合作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0〕291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2011年新增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1〕302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2012年新增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2〕403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308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闽台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196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259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与日本京都情报大学院大学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92号)等批文核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一般专业收费标准为5040元/生•年,重点学科专业收费标准为5460元/生•年;艺术类一般专业收费标准为8640元/生•年,重点学科专业收费标准为9360元/生•年;软件工程和数字媒体技术收费标准为10500元/生•年;闽台合作项目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收费标准为150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收费标准为18000元/生•年;中日合作项目专业收费标准为20000元/生•年。
学生缴费后,因个人原因放弃入学资格、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1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1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1个学期的,不予清退;被开除学籍的,不予清退。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采取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帮扶措施,同时筹集设立了十多项社会助学金。
学校设有师范类专业奖学金,被录取就读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和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享受该项奖学金;被录取在含有师范专业的按类招生专业类学生,入学后先不享受该项奖学金,在分选具体专业后,就读师范专业的学生,开始享受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同时按规定一次性补发分选专业之前的师范类专业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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