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时在初选专业的盲目性。部分同学在选择专业时并非出于“己愿”,而是迫于高考的成绩或各种就业压力,没有更多的思考自己喜欢什么专业,适合什么专业。新生转专业(申请条件和时间) 成了大学生很想知道的问题,高考志愿库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郑州经贸学院转专业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郑州经贸学院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学院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办学思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规范转专业有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转专业的原则
第一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按照学院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把关。
第二条 在保证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依据学生自愿及有关专业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实行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转入、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控制:
1.艺术类专业,转入、转出学生人数均控制在该年级该专业实际在校生人数的10%以内且不超过15人;
2.非艺术类专业,转出学生人数控制在该年级该专业实际在校生人数的15%以内且不超过18人,转入学生人数控制在该年级该专业实际在校生人数的15%以内且不超过40人。
3.拟转入学生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通过考试等方式择优录取。
第四条 原则上不受理跨校区和跨学制的转专业申请。
第五条 转专业原则上只针对一年级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转专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本院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2.在原专业学习期间所有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已修读课程的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且成绩排名在全年级前20%。
3.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学习要求。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学生本人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1.学生确有专长,已获得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关的大学生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者;
2.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生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后复学,因学院专业调整,无学生原所学专业者;
4.延长学习年限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在接到延长学习年限通知一周内提出申请;
5.跨学制申请转专业者,可由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审批通过后,编入所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6.其它特殊情况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未取得学籍者;
2.跨学历层次者;
3.跨录取批次者;
4.跨学科类别(文科专业与理科专业、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艺术类中不同招生类别之间等)者;
5.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专科;
6.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7.在校期间,因违纪、作弊等行为,受过处分者;
8.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9.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者。
三、转专业的程序
第九条 转专业的申请与受理工作流程如下:
1.学生申请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大一第二学期第一周向所在系提交转专业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转专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及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转出系审核 学生拟转出系严格审核申请学生的转专业条件,审核合格后,拟转出系主任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由拟转出系于第二学期第二周将学生的转专业材料及审核结果(包括学生的成绩排名和平均成绩)转交到拟转入系。
3.转入系审核 学生拟转入系将收集到的转专业申请汇总后进行排名,按照允许转入的学生比例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拟转入系主任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拟转入系于第二学期第三周将审核结果及《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科技处。
4.教务科技处审核 教务科技处对各系提交的的转专业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报送主管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5.符合第七条条件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在学期初提出申请,直接报教务科技处。教务科技处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四、转专业的后续管理
第十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学院批准其转入另一个专业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它违纪行为者,除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 转专业结果经学院正式公布后,无特殊理由,学生不得退转或更改。
第十二条 转专业获得批准的学生,必须在审批通过后一周内到转入系报到,逾期未报到或在报到前因违纪受到处分,或经调查,学生申请的转专业资料不实的,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号不变。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只有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后方可毕业。毕业审查及学位审查均按转入专业标准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及获得的学分,按照课程性质与学分对等的原则,相同或相似的课程(学分数与要求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要求),经转入系及教务科技处确认后,可替代认定,其成绩、学分直接计入该生的成绩库;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修读。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应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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