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再调整专业。但根据学生专长或者所在专业对学生生理的要求,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能更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拟通过转学调整艺术、体育类特殊专业与普通专业等不同类别专业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其手续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学生申请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报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要求转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需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