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按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如因特殊需要且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或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以提出转学院、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院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已达到退学程度者;
(五)曾经办理过转专业手续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因病或生理缺陷转专业按第三十条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
(二)转专业必须经过考试。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各专业具体情况,于每年四月第三周公布各专业能够接受转入本专业的人数、转专业条件、考核时间、地点及科目。
(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每年五月第二周向教务处申请,下学期开学前,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核。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带学生证和准考证参加考核;不参加考核者,此次申请作废。
(四)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并公布合格者名单。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于开学前到学籍科办理相关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五)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考试不及格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或学分积若达到留级、退学规定者,应当予以留级、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原因,经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要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医院证明,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经拟转入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转专业的学生,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育计划要求的,经学院、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学分数,只作为任选课成绩记载,所缺课程必须补修,所缺学分必须补上。
第二十六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一)凡在本学院范围内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班主任到教务处学籍科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学院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二)跨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大类,由本人书面申请,转出学院、拟转入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到学籍科办理相关手续,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的办理: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具体要求和手续按《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