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尚未进入二年级学习的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学科部和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在同学历层次的同类专业中转换专业一次:
(一)有客观依据可以证明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如市级以上专业竞赛成绩证明或获奖证书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转专业学生一般编入同年级学习,如遇特殊情况,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转学
(一)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查,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分别同意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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