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也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专业)推荐,经转入学院(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学院(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转专业;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为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生因休学而复学后,原专业无后续班级;
5.学生拟转入专业未完成当年招生计划,且该专业社会需求较大。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跨学科门类的(高等教育分类);
3.高考成绩低于转入专业本省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所在省份当年专业没有招的原则上不能转);
4.学分绩点<3.0的;
5.转入专业班级人数超过额定人数的(40人);
6.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如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7.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8.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
学生在本校内转专业,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同意,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校长同意,并由学校校长审批,上报辽宁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转入新专业学习(国防生、2+2合作办学学生除外)。转入新专业学生应填写课程对接表交转入学院审核确认后,提交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备案。
第三十二条当学生退出国防生、2+2合作办学学生时原则上应回原专业学习。当学生转专业后有纪律处分的或转入新专业一年内成绩有5科以上不及格的原则上应回原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转专业后已取得学分的计算
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比转入专业高一档次或同档次的同类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操作按照《沈阳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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