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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只在本省招生的高校
(1)自主招生录取人数控制在试点学校本年度招生计划的5%以内,招生的名额用学校预留计划,不占用分配给各省市的招生计划指标,既保护了各地报考院校的优秀考生,又不损害本省市其他考生的利益。
(2)被预选的考生可获得政策性保护,即使高考分数未达到该高校在当地的投档线(一般在投档线下20分以内),仍有可能被录取。
(3)招生高校制订自主招生录取方案,并纳入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各高校自主招生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招生对象。一般要求是具有优秀的创新和实践能力、或在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有特殊才能,具体体现为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科创类比赛获奖、其他含金量高的学科赛事获奖、发表刊物文章、科技创新作品、研究性学习活动等,符合条件之一者皆可参加自主招生申请;或综合素质名列前茅等;
②招生范围。一般指定在部分省市自主招生,许多自主招生学校已将招生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
③招生程序。学生本人自主申请,或相关学校或教师推荐,试点院校测试并认定为自主选拔录取人选;
④录取原则:
A:入选考生第一志愿必须报该试点院校,且高考成绩须达到该校规定的水平(如该校在当地投档线以下20分以内)方予以录取。
B:入选考生如果第一志愿未报该校或者高考成绩未达到该校规定的要求,则参加正常的渠道和程序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