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考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选考。
其中,外语科目包含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考生从中任选1门,大部分考生选择英语。
3门选考可以从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技术7门中任意选择。
各科目考试时间
语文、数学考试时间
语文、数学只有1次考试机会,考试时间在每年6月(仅限高三生参加),成绩当年有效。
从2023年起,语文、数学和外语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
外语考试时间
外语有2次机会,时间在1月或6月,成绩当年有效。
注意!外语首次考试“一考两用”,成绩既用于学业水平等级(学考)又用于高考。
作学考用:其报考资格、考试日期、划等比例方法均与和其他学考科目相同;作高考用:其成绩与语文数学一样以卷面实际得分计入高考总分。两次考试的学考等级和计入高考的卷面得分均由学生选择一次使用
3门选考有2次机会,时间在每年1月或6月(仅限高三生),成绩当年有效。
高考分数组成
高考总分(750分)=语文(150分)+数学(150分)+外语(150分)+3门选考(共300分,每门各100分)。
其中,语、数、外三门按照卷面实际得分计分,外语取2次成绩中最高的一次;3门选考按等级赋分,规则如下:
2019年以后入学考生的分差由3分改为1分,具体规则还要等考试院公布。
学长先简单解释下赋分制:假设有100个人参加考试,然后这次的考试难度比较大,卷面的得分只有92分,但是排名第一的,那么他就会赋分,赋到100分,就是高考的成绩也是100分。
学考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俗称“学考”,也就是很早以前的会考。新高考政策下,学考和选考是分卷、分时考试,按等级划分,每年1月和6月考试,且相应科目学考合格方能报考同科目的选考。
从2020年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高中学考按年级定时定科统一安排,同一年级统一科目统一时间开考。
学科科目
共13门,分别是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
其中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外语参加全国考试,其余科目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普通高中在校生均须参加所有科目的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各科考试。
1.考生应诚信应考,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考试违禁物品检查。《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3.考生入场时,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机、手表、涂改液、修正带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准考证号签”旁的桌面上以便核验。入座后,须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不得提前作答或动笔写任何字迹。凡因答题卡上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等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5.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并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6.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除外)。
7.开考前30分钟,考生可以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外语科目14:45以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交卷出考场时间不得早于当次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提前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须在警戒线外安静等待,接到考点广播通知后方可离开考点。
8.考生须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9.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垫板带出或传出考场。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自己的答题卡、试卷、草稿纸依序放在桌面上,用小木块或小石子压住后,静坐在座位上等候。待监考员清点核对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1.考试实行全程实时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将实行回放审看制度,请考生遵守考场纪律。
12.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