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录取政策规定执行,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成绩择优录取。
1、将考生成绩按类别、专业分别进行排序,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2、遵循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第一志愿所报专业已满,则安排第二志愿录取(第二专业志愿按考生总分排序录取);如果第二志愿已满,服从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报考情况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3、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再参加2017年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统一招生考试及录取。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待遇。
第十七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录取结果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布。录取通知书由学院寄发。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按时到校报到。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费按山东省制定的普通高校统一收费标准执行。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文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校企合作专业按省物价部门批复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学生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成绩合格,学院颁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济宁职业技术学院解释。
咨询电话:(0537)2225775、2285775
监督电话:(0537)223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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