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专业的专长或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某专业调整停办后,原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可视情况安排转入其他专业。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跨学历层次的。
(三)跨录取批次或农业类、艺术、体育类专业跨大类转入其他类专业者;文理跨大类者。
(四)正在休学或者试读期间的学生。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未取得学籍的。
(七)已经申请并调整过一次专业的。
(八)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
第七条学生转专业一般转入同一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八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一次,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院系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由所在院系审核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三)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后,正式编入转入专业学习。原所在院系和接受院系应当妥善做好其专业教学和学籍档案的转接工作。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患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继续学习的。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意见于两校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再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二)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终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转到转入学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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