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学校一般不允许学生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主管院长批准,并征得转出与转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院校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或入学满一学期但未修满一学期规定学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学程序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手续按照《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鲁教学发[2015]2号)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按照《山东管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