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对于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和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高校和转入学校分别报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后执行。转到外地的学生,必须在户口关系转移手续办好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本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入学满一学年者;
2.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
3.有正当理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就读期间无补考且转专业前的全部课程平均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20%者;
2.因特殊困难不宜在原专业学习者。
第三十九条转专业受理时间及程序
1.每年五月,学校在校园网上公布各专业拟接受的名额、考核形式及相关要求等。
2.学生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需要家长签字)并填写《上海电机学院学生申请转专业审批表》,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
3.各二级学院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必要的考核或面试,将结果报教务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在全校进行公示。
4.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当年秋季开学转入新专业就读,纳入所转入专业的班级建制。
第四十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如复学后无原专业可修读,可在办理复学手续时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四十一条学分的认定与补修。
1.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考试合格,准予毕业。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该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
2.接受转专业学生的二级学院应对该生已经修习的课程进行认定,并将结果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备案。经认定的课程学分,可计入该生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总数之内;不足的课程学分须经重新修习。
第四十二条其他有关规定
1.学生转专业后的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2.文科专业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入工科专业,国际合作教育类专业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入非国际合作教育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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