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本市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出生时父母是双军人,且双方或一方是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可在本市父(母)驻军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三、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公民或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公民为其新生婴儿办理报户。
1、《入户申请表》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亲子关系证明)
3、申请人书面申请(父母双方同时签字,若一方下落不明,提供派出所社区民警签字的走访调查材料)
4、父母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及结婚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注:若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之后报户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出具新生儿母亲住院分娩病历病案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随父或母户口簿到随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口手续。
2.、在派出所户籍部门指导下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当场出具打印的户口簿、本。
宁波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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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4-870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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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交派出所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曙光北路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条件符合、资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