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保护,不得随意侵犯。记者昨从市公安局获悉,从今日起,我市公安机关将执行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12条规定(鄂公安规[2015]1号),对违法生育及被遗弃的婴儿等依法登记户口。 依法登记出生人口 昨日,市公安局户政科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 公安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安部和国家卫计委相关户口管理规定,擅自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相挂钩。
该负责人称,出生人口依法享有户口登记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违法生育及被遗弃的婴儿等,都应登记户口。 明确登记管理程序 据介绍,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3周岁以内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超过3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补登户口。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凭完整、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无须提供异地未落户证明。补登户口应现场采集人像、指纹信息。
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证件及信息真伪的查验,不予受理虚假信息证件。合法生育子女的,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信息申报随父或随母落户。非婚生育子女原则上随母落户。申请随父落户的,由其父和母提供书面申请(捺印)、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对异地落户后申请投靠父(母)的,拟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应核查《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 严格责任倒查追究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入户申请时,发现是违法生育人口的,在办理入户登记的同时提醒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市公安局户政科有关负责人说,公安机关要加强督导检查,认真查处基层单位擅自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不依法办理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发现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落户的,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户口登记,责成当事人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未按规定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被公安部通报、新闻媒体曝光、引发涉警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所在公安派出所一律降为五级派出所,所在县、市(区)公安局予以全省通报,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相关人员待岗学习或调离岗位,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公安厅作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