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出生新生婴儿后父母一方应在一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其出生登记。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村(居)委相关证明。
三、申请办理婴儿出生登记的在备齐上述证明材料后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审核后予以当踌理。
四、根据相关文件规定19987月22日(含当天)以后出生的小孩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入户;19987月22日以前出生的仍需按有关规定在出生时母亲的户籍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需随父入户的再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