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内人员迁入条件: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购置商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随迁落户。
2、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和小城镇具有常住户口的(集体户口不包含人才市场学生集体户),可申请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
3、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人员,在市区具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4、对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所需特殊人才,在市区具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5、对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依法经营且资金占用一年以上的,或投资不足100万元,年纳税额达到3万元的法人代表和股份制企业股东,在市区具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6、在市区连续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五年以上或获得区、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在市区具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7、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并具有稳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8、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拥有稳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9、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具有稳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10、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六个月以上的,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11、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12、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落户
(1)与各级人才市场签订代理协议,由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的。
(2)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迁入落户的。
13、在职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直接到分、县(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14、部队转业、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申请户口迁入,直接到市局户政大厅办理准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