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户改进入实施阶段
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正式出台,意味着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该《意见》中,包括总体要求、优化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健全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推动工作落实,5个部分共19条。按照该《意见》,我市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
在该《意见》的优化户口迁移政策部分,明确提出要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放宽我市城区落户条件、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放宽投资落户条件和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
在创新人口管理制度部分,《意见》中提出,将全面建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在社区集体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将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权利。
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我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将给群众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什么变化?户口迁移政策中的放宽落户条件具体有哪些?对此,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王殿坤支队长对我市的户籍政策进行解读。
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具体指: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份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放宽我市城区落户条件。具体指: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具体指:
在我市城区,具有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1年以上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可在就业地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放宽投资落户条件。在我市城区,凡是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
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除了《意见》规定的外,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落户,需经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同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落户;应届省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可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回原籍落户。
此外,对于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社区警务支队工作人员表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私有成套房屋。
8类“黑户”能上户口
家里的“超生宝宝”还没上户口吗?你家有收养的孩子一直没落户吗?随着今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在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阶段,这些“黑户”问题将被全部解决。针对哪些8类“黑户”,如何申请户口?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卢占芬副支队长进行了解答。
第1类:超生、非婚生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2类:无出生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3类:无收养手续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果是1994年《收养法》施行前私自收养的孩子,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连同收养人的户口簿去申请落户。
第4类:宣告失踪、死亡后重现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第5类:因婚嫁被注销原籍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6类:“迁户口”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
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凭新证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如果是本科生,但不符合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在原籍所在地申请恢复户口。
第7类: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员的非婚生育者
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证明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第8类:其他
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原则就是全落户、无条件,不把特殊情况落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