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迁入
1、入户条件。
男女双方因结婚并在一年内申请迁入户口。
2、交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其他相关材料。
3、注意事项。
(1)城镇居民夫妻双方结婚迁入或相互投靠不受限制。城镇居民不能投靠农村居民落户;农村居民可投靠城镇居民落户;
(2)农村居民之间的结婚迁入(含夫妻投靠),原则上指女方到男方落户;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女方应是有女无儿户,有多女的有女无儿户,只允许一个女婿到女方落户;
(3)农村居民离婚或丧偶后,女方在农村有住房并单独居住的,再婚后申请将男方户口迁入的,男方可在女方落户并可随迁未成年子女;
(4)我市居民与外国人和台湾同胞结婚,外国人需迁入的,需有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台湾同胞需迁入的,需有四川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
(二)直系亲属投靠迁入
1、入户条件。
夫妻投靠,子女与父母(岳父母)之间的相互投靠,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相互投靠。
2、交验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存档)或DNA鉴定;
(3)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注意事项。
(1)亲属关系证明由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投靠人或被投靠人所在的派出所或社区(村委会)出具,单位证明可作佐证;原户籍档案、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或其它合法证件能够证明的,可作直接证明;
(2)直系亲属只包括含本人在内的上、下各三代,不再向上或向下延伸,直系亲属投靠仅指三代以内的投靠;
(3)城镇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相互投靠和农村居民投靠城镇居民不受限制;城镇居民不能投靠农村居民落户;
(4)农村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仅限于五类情况:一是夫妻均为农村居民的投靠,可随迁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二是农村居民的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三是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农村居民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可投靠农村居民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需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四是离婚妇女回娘家,须在娘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五是夫妻一方为军人的,儿媳可投靠公婆,女婿可投靠岳父母;
(5)农村居民原则上按以下投靠顺序:夫妻投靠,父母、子女间投靠,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间的投靠。
(三)近亲属投靠迁入
1、入户条件。
本人(被投靠人)的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子女投靠本人,以及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近亲属的。
2、交验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近亲属关系证明;
(3)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注意事项。
(1)城镇居民间近亲属可相互投靠,农村居民可投靠城镇居民的近亲属;
(2)农村居民的近亲属之间不能相互投靠落户(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其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除外)。
(四)现役军人转业或复员迁入
1、入户条件。
部队干部回地方安置或士兵(士官)退出现役回地方。可回原籍落户,也可投靠配偶、父母、子女落户,也可入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公共户口簿。
2、交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凭人社部门(军转办)《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或《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或民政部门的《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3)《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复印件存档)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于投靠父母、子女);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随军配偶子女落户
1、入户条件。
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可在部队提供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2、交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军官所在部队师、旅政治部门批准《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军官证、《结婚证》;
(3)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部队提供的入户(地址)介绍信。
3、注意事项。
(1)随军家属迁入落户时,可随迁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
(2)对已随军家属,部队搬迁或重新安排住房的,凭本人申请、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部队政治部的情况说明和入户(地址)介绍信,办理户口迁移。
(六)购房迁入
1、入户条件。
到本市市区或城镇购买营业房、住宅房(含“二手房”),其它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政府提供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
2、交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及正式发票)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相关材料;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3、注意事项。
(1)购买房屋要求入户的,不论面积大小,均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产权证正在办理或已抵押贷款的,可提供正式购房合同和交款正式发票或他项产权证,申请入户;
(2)自建住房的,须提供产权证。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住房,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3)居民在购买“二手房”后,前房主及其户内成员户口未迁走的,购房居民的户口原则上不能迁入。特殊情况原房主户口暂时无法迁走的,购房居民又需要入户的可将现房主登记为户主,前房主及其户内成员登记为非亲属,或将前房主及其户内成员迁入所在辖区派出所设立的公共户口簿上;
(4)购房入户时,可随迁原户内所有同户人员,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购房单独申请迁入的,须随迁一名监护人,以监护人作为户主;
(5)对已签订正式合同并有交款正式发票的,需按照标准地址的要求编制门楼牌号及其详址才能办理迁入;
(6)单位将自有公房分配给职工(或原职工)长期居住的,或以交付低租金形式分配给职工(或原职工)长期居住的,只要是独立住房且已按照标准地址要求编制门牌号码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分配房屋证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可办理落户手续,并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7)居民所购房屋的现准确地址与房屋产权证上地址不一致的,按现准确地址办理户口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到房管部门更正产权证地址;
(8)农村居民跨组(社)违章自建房不得入户。因地质灾害、征地拆迁、移民等原因跨组(社)、村、乡镇自建房,经农村建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
(七)引进人才迁入
1、入户条件。
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学历者,获得初级技术职称或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嘉奖者,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户口簿落户,也可在工作地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
2、交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或人才认定证明书,或市级以上荣誉证书,或市级以上科技成果专利证书、证明);
(3)接收单位证明(存档)或《劳动用工合同》;
(4)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城镇亲友《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友处需提供)。
(八)投资经商迁入
1、入户条件。
在我市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可在营业所在地派出所的公共户口簿落户,也可在营业所在地的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
2、交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投靠亲友的《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友处需提供)。
(九)进城务工人员迁入
1、入户条件。
在我市城区或县城所在地长期务工,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的务工人员,可以用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的公共户口簿处落户,也可在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
2、交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劳动用工合同》;
(3)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城镇亲友的《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友处需提供)。
(十)工作调动(录用)迁入
1、入户条件。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人员接受组织安排,调入(录用)辖区工作单位。
2、交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调入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动(录用)函(证明);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工作地城镇亲友《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友处需提供)。
(十一) 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1、入户条件。
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均可将户口迁入我市落户。
2、交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毕业证或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3、注意事项。
(1)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可自愿申请落入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2)城镇居民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需落户原籍投靠父母(城镇居民)的,可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3)农村籍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需回原籍落户的,只能回原籍所在地落城镇户口;
(4)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入公共户口簿,也可在工作地城镇亲友处挂靠落户。
(十二)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1、入户条件。
华侨回国定居,向我驻外使、领馆、处提交申请,报公安部审批;个别返回侨居国确有困难的,可向原籍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后申请落户。
2、交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华侨回国定居证》;
(3)申请人的护照等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