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各种户口入户材料
1夫妻投靠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双方户口簿;
3.结婚证;
4.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2.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双方户口簿;
3.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
4.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双方户口簿;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5.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4.购房迁入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
3.房屋产权证或他项权证
(如夫妻、未婚子女及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务工迁入材料
1.申请人(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书面申请;
2.户口簿及身份证;
3.合法稳定职业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初中以上毕业证书;
6.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6.人才引进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
3.人才证明(获得马鞍山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该市其他紧缺人才的人员)
7.技术人才入户材料
1.申请人(技工学校以上应届毕业生)书面申请;
2.户口簿;
3.人社部门监制的劳动就业合同;
4.就业单位证明(历届毕业生,按照务工迁入)
8.毕业生入户材料
1.户口簿及身份证;
2.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
3.个人档案
9.外来人口居住证申领材料
外来人口凭身份证、户口本等可以申领外来人口居住证。
马鞍山市户籍身份办理是由公安局直接受理。
身份证办理
一、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本人(16周岁以下人员由其监护人带领)携带《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二个月后持派出所打印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下联的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三、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346号)文件规定:二代证收费标准是首次申领收费每证20元,遗失补领每证40元,临时身份证10元。收费的收据为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定额发票。
暂住证居住证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应到暂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二、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和2张近期免冠照片,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身份确认
公民回国(入境),凭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复印件(核对原件)恢复户口;华侨、港澳台同胞回国定居的凭出入境管理科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入户手续。
出生申报
凭婴儿出生时医院、合法助产机构(医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出生报告单》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入户凭证》办理新生儿户口。
市外迁入
1、录用公务员,凭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干部工人调动,凭市人事局、劳动局签发的《工作调动(招工)户口迁移审批表》到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证》。
2、大专以上毕业生凭《报到证》或《改派函》和《户口迁移证》,外地的凭市人才交流中心签发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入户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入户,本市生源凭《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直接办理。
3、符合政策的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以及外地购房入户的,由派出所审核,直接签发《户口准迁证》;市郊农业户口迁移按马鞍山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公民回国(入境)凭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复印件(核对原件)恢复户口;华侨、港澳台同胞回国定居的凭出入境管理科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入户手续。
5、被判处徒刑、决定劳动教养已被注销常住户口的,由市局治安支队户政科、分局刑警大队、治安大队、派出所社区(责任区)民警审核签字后予以入户
6、退伍、转业军人凭区民政部门安置办公室的《入户介绍信》、《专业士官入户介绍信》办理入户。
迁出市外
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高校录取学生,根据本人自愿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转学的,凭省教育厅转学证明办理迁移。
市内移居
1、购房、分房、换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证》直接在现住地派出所办理。
2、结婚凭《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凭《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3、对离婚迁移的,派出所要审核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对成年子女需要单独立户主的,须审核房产证明。原则上未成年人不予立户或分户。
户口注销
1、公民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办理;
2、已在国(境)外定居的公民,凭出入境管理科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3、死亡,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办理死亡注销登记。
变更更正
1、申请更改姓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监护人,已满16周岁以上本人提出申请,;16周岁以上成年人更改姓名,原则上不予变更。如有特殊情况或我们工作有误,经派出所、分局、市局三级审批方可更改。对离婚子女姓名变更问题须经离婚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故意隐瞒和欺骗公安机关擅自变更姓名的,应予以恢复原名。
2、申请民族更正的,须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马鞍山市民族成份变更证明》,如系工作笔误的依据派出所原始档案,经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方可办理。年满二十周岁的不予更改(派出所笔误的除外)。
3、出生日期更正的须出具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经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后方可更改。
4、实施变性手术后性别变更的须出具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经县市公安局审核后予以办理,并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