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户口落户由所在地派出所及户政科办理。
办理对象
居民
申请条件
(1)新生婴儿落户: 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持父或母《户口簿》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拟落户地《户口簿》、本人《毕业证》;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中专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处的,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3)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凭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手续。
(4)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5)归国华侨定居落户: 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6)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 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7)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 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8)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凭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9)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凭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结婚证明、房屋产权证。
(10)夫妻投靠落户: 凭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11)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投靠子女落户: 凭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12)收养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的户口落户: 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13)18周岁以下旁系亲属投靠落户: 父母双亡的,凭被投靠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投靠人《户籍证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的,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他死亡的,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在投资金额等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后,凭本人申请报告、《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投资资金注册驻资证明、工商执照,投资兴办项目竣工或投产验收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5)经商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凭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结婚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税票。
(16)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央驻赣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内部人员异地调动(即:企业内部调动)落户: 凭申请报告、单位内部调动证明、当事人《户籍证明》、《户口簿》。
办理材料
以上办理条件中所包含的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凭以上申报材料到所在地派出所及户政科办理
办理时限
户口迁移、户口本补办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