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因公、因私前往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或其它边境地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或公安派出所办理《边境通行证》;公安机关应当场办理。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凭本人户口簿、照片,由携带人到上述签证机关办理。
(三)男性公民60周岁以上、女性公民55周岁以上和解放军、武警、公安民警等前往上述边境地区不办理《边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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