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需由家长(监护人)向转出或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学校同意并盖章,并扫描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经双方学校领导审批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
第二十三条 跨省转学必须具备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有关学生户籍、管理、学业水平考试等条件规定,并按照教育部统一跨省转学流程在全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办理。
第二十四条 若义务教育阶段由外省转入学生没有学籍,由接受学校申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逐级上报,省教育厅向教育部申请新的学籍号后逐级反馈,由学校补录上传。
普通高中学生拟由外省转入,如没有学籍,本省学校不予接受、不补办学籍。
第二十五条 接受学校不得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转入学校无法提供学位的,应报县(市、区、行委)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责任。
同一城区范围内各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受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各类技工学校在籍学生转学;民办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双方学校同意,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在民办高中范围内转学。
第二十六条 转入、转出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必须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学生在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接受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允许通过转学进行变相留级。毕业年级均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第二十九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