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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入学政策年龄最新规定,放宽入学政策年龄最新消息

2023-07-13 02:10:31 文/高考志愿库

前段时间,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政策年龄可能不再限于8月31日的消息备受家长关注。日前,江苏省教育厅转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对江苏的义务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作出规定,其中提到今年江苏一年级新生入学政策年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这意味着,今年9月份入学的小学新生年龄截止日仍为8月31日。”

除此之外,《通知》明确今年招录工作的方向,值得家长关注,下面来划重点??

1、竞赛证书、等级证书不得作为招生依据

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各校要全面落实《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重申的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规定,完善和加强对学校招生宣传、入学材料收集、入学依据和入学方式等重点环节的督查,严禁以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在所有学校招生入学报名表中,不得有填写各类社会培训及等级证书。

2、报名人数超招生数,民办学校电脑派位

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积极推进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各地要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工作。严格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保障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有序开展。

3、坚持“零择班”,中小学不设实验班、特长班

在严格控制择校的同时,坚持“零择班”原则。这包括,各地要提出学校均衡配置班级教师和均衡分班的意见,各校要向社会公布新生分班原则和方案,邀请各方人员共同见证和监督阳光分班,当场公布结果。

今年起,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举办各种名义的重点班与非重点班;除教育部《通知》明确的以外,所有中小学不得举办涉及义务教育的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确需举办的,必须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校长和老师不得“任性”为招生宣传

各地和学校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学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学校办学条件、学校校长和师资队伍交流情况、招生入学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校长和老师不得参加社会上组织的影响规范办学行为和招生秩序的各种活动和宣传。学校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前告知、把握苗头、过程指导、依法约谈。要开展招生工作专项督查,向社会公布督查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

江苏省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解读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关键环节,也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民生热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以下简称中央26号文件)精神,经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省教育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江苏省每年都会出台文件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进行部署安排,今年制定并印发的《通知》还有其特殊的背景。一方面是坚决贯彻国家决策部署。2019年6月23日,中央26号文件对义务教育招生改革进行部署,特别是在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等方面作出规定,教育部随后也对贯彻执行中央文件提出刚性要求,江苏省出台《通知》,就是坚决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的一个重要举措。另一方面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重要关切。江苏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自2018年下半年起持续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整治,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和学校不同程度存在着违规考试招生、提前掐尖招生、违规编班等问题,造成了家长和社会的焦虑,这与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要求及人民群众对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的期待尚有差距。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江苏省在深入调研座谈、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制了《通知》,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风险评估。与上海市、浙江省等长三角地区协商沟通,同时发布招生入学政策文件,对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通知》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全面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需要关注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义务教育法》明确,“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通知》强化了适龄儿童少年全面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要求。政府、学校和家庭都要严格执行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通知》重点对残疾儿童少年、贫困家庭儿童少年、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等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还特别提出,要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坚决禁止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3.《通知》在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义务教育法》明确,“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中央26号文件提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通知》严格执行法规和文件要求,明确所有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选拔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公办学校在划定的学区范围内通知入学或登记入学,保障学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的辖地范围内报名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时,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坚决做到免试入学全覆盖。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范围如何确定?与以前比有什么变化?

根据《义务教育法》明确的“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规定和中央26号文件提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要求,《通知》提出,民办学校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具体报名对象范围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明确;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范围,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招生。中央26号文件明确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的新要求,《通知》首次把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划定在审批机关所辖地的范围,一定程度上遏止了以前出现的跨区域、跨市域招生的情况。

5.义务教育学校“公民同招”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通知》第6条明确,全面实行公民同招,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目的是坚决杜绝义务教育学校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这个“同步”,并不一定是在“同一天”,而是指“同一个时间段”。《通知》要求,招生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至8月中旬,不得早于5月1日,具体招生时间由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公民同招”要求在2019年教育部和江苏省的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中就已经明确,江苏省从去年起就已经开始试行。

6.民办学校招生是不是全部要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是由教育行政部门还是学校来组织实施?

根据中央26号文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的规定,从今年开始,江苏将和全国其他省市一样,幼升小、小升初,民办学校凡是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将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招生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额且多余名额少于报名人数的,也要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的方式。当然,如果民办学校的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则一次性全部录取,不需要进行电脑随机派位。

《通知》明确要求,电脑随机派位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操作规则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无论民办还是公办学校均不得自行组织电脑随机派位。电脑随机派位必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要实时向社会公开。

7.民办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后,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发展有哪些支持的举措?

江苏省一直支持民办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一是在经费支持上,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按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学杂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在内涵与特色建设上,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开展特色学校、特色项目、特色课程等软硬件建设;鼓励支持民办学校申报基础教育内涵建设项目,不断促进民办学校特色发展和质量提升。三是在中考招生上,要求各地热点普通高中在分配指标生名额时,要同时面向所有不选拔生源的民办学校。四是在学校和教师发展上,落实民办学校在师资培训、教研科研、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机会和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出国进修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8.《通知》提出均衡分班,如何保障?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后的第一个环节就是给学生分班。《通知》明确,“严格均衡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是否做到均衡分班主要从两方面看,一是从分班办法看,应该坚持面向人人、公开、阳光、透明的原则,公布分班方案,保证分班公平公正;二是从分班结果看,依据全体学生各方面因素均衡分配,努力做到每个班的学生数量、男女生人数比例、生源分布、教师配置等方面相对均衡。《通知》还强调,“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坚持标准班额办学,起始年级要按照省定标准班额招生”等。

9.义务教育学校能否招收特长生?

根据国家要求,2020年开始,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通知》在第4条进行了强调重申。《通知》还对体育艺术类专门学校的招生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招生方案须报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可进行体育或艺术的术科测评,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

10.《通知》对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有哪些规定?

江苏是外来务工人员主要流入省份之一,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通知》要求各地要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同时,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帮助随迁子女早日融入学习生活。

11.《通知》对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有哪些要求?

《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通知》依据残疾程度提出不同的要求,明确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地区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同时,要求各地依法对特殊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

12.对今年将实施的一系列“新政”,如何加强监管和督促落实?

一是实行阳光招生。《通知》要求,依法公开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所有公办学校的报名入学办法和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学校招生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学校应通过校园网等多种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二是加强过程监管。《通知》要求,2020年起,各地各校全面通过平台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省级将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大数据监控平台,进行过程监管,确保招生工作规范运行。

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教育督导部门将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四是严格问责制度。

《通知》明确,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于非起始年级掐尖招生的民办学校,可采取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惩处办法。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通知》是针对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区具体的招生入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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