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开发区文教局(教管中心、教管办),有关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促进评价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在梳理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制定了《潍坊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中学校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各县市区工作规程于12月15日前报潍坊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电子信箱:wfjcjy@126.com,联系电话:8096360。
潍坊市教育局
11月23日
潍坊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潍坊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教办字〔201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潍教办字〔201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市初中学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包括以下流程:
(一)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构;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论证、审批;
(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政策宣讲;
(五)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
(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级比例及奖励指标分配;
(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公示、审核、备案;
(八)市外学生综合素质认定;
(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申诉与处理;
(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情况及质量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二章 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构
第四条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员、教育专家、校长、教师、家长代表和社会人士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五条县级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职责:组织专家对初中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进行论证、审批,加强对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过程性监督,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的各类咨询、申诉事项进行仲裁等。
第六条初中学校成立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长、中层干部、班主任、教师、学生、家委会成员和社会人士等组成,人数不少于13人;其中家长、社会人士代表人数不少于3人。
第七条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职责:审议通过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组织实施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班级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班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认定,解决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八条初中学校各班级成立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家长代表不少于2人。
第九条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职责:对本班学生进行培训,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指导学生做好成长记录,组织开展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有关评价数据进行汇总整理,组织学生标志性成果的展示、交流及认定,解答学生与家长的咨询等。
第三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第十条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在广泛征求教师、家长、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思想;
(二)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成员构成;
(三)评价内容、时间及评价方式;
(四)日常评价、学期评价、毕业评价的结果呈现方式及各等级比例;
(五)操作流程;
(六)底线管理办法;
(七)残疾学生及转学、休复学等特殊情况学生综合素质认定办法;
(八)相关附件;
(九)其它。
第十二条评价方案保持相对稳定,初中学生在校三年期间,不作对评价结果有较大影响的调整;确需调整的,已评价的结果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实施过程中,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教育发展、学生成长和学校实际变化等,确需对评价方案进行修订、调整的,要广泛征求教师、家长、学生的意见。修订后的评价方案经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后,重新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以学校正式文件印发后实施。
第四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论证、审批
第十五条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组织对各初中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进行论证、审批。
第十六条评价方案通过审批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初中学校及时将审批通过后的评价方案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并上传到“潍坊市中小学公共信息平台”。
第五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政策宣讲
第十八条初中学校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作为初一新生的入校课程,使学生从初一入学时就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九条初一入学时,初中学校通过开学第一课、家长会、给家长的一封信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家长宣传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其结果的使用,确保家长知晓率100%。学生家长知晓后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确认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初中学校留存至学生毕业。评价方案进行修订、调整的,初中学校及时告知所有学生家长,并再次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六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初中学校校长是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定具体负责处室和人员。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因故确需更换的,学校组织切实做好工作交接和衔接及新任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严格规范参与评价教师的行为,严禁徇私舞弊。
第二十三条初中学校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一)评价方案修订和审批制度;
(二)评价结果公示和备案制度;
(三)举报和申诉、研究处理制度;
(四)诚信制度和违纪处理办法。
第七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级比例及奖励指标分配
第二十四条日常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由初中学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可以量化的评价内容可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对采用定量评价方法比较困难的评价内容可采用写实性描述、定性评价。学期评价和毕业评价的结果,均采用A、B、C、D等级形式呈现。每处初中学校的毕业评价结果,A等不超过本校毕业生数的30%,B等为50%,D等严格控制。
第二十五条对办学行为规范、教书育人质量高的学校,可奖励一定比例的A等指标。
第二十六条奖励指标从严控制,每处学校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3%,奖励部分从B等级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公办普通高中对招生服务区内初中学校A等奖励指标分配的意见。高中学校综合考虑各初中学校升入本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情况,对有关初中学校奖励情况进行评价。对拟奖励情况有异议的,出具书面意见及理由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分配、调整奖励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每年初中学校开展毕业评价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将奖励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
第二十九条初中学校结合实际制定A等奖励指标具体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八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公示、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每学期初,初中学校将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及其职责、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等内容在校内向学生、家长、教师公示。
第三十一条每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束后,初中学校在班内、校园内醒目位置以及学校网站公示学生学期评价等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公示无误后,由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一式三份,一份由学生、家长自行留存,一份由学校留存备案,一份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签字确认后,初中学校将评价结果上传到“潍坊市中小学公共信息平台”公示。同时,将各维度评价情况以适当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三十三条学生毕业时初中学校公示毕业评价等级成绩,同时公示各学期评价成绩及所占比例。毕业评价结果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打印《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确认单》,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分别签字。以班级、学校为单位汇总、审核无误后,分别填写《班级综合素质评价确认单》、《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确认单》,由班主任、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分管校长、校长等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确认单》由学生、学校各留存一份。学校留存的一份,作为学校档案资料进行管理,至少留存三年。
第三十四条每学期结束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初中学校报送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备案。审核要点:
(一)上报人数;
(二)学生、家长签字情况;
(三)各等级比例(含奖励指标);
(四)学期评价结果与毕业评价结果相关性;
(五)毕业时上报的各学期评价结果与各学期上报备案结果的一致性;
(六)上报的纸质材料与网上公示情况一致性;
(七)学籍号、姓名与学籍系统信息一致性;
(八)其它应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毕业评价结果审核无误后,由分管领导、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分别签字并留存至少一年。各区同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学籍变动时,成长档案随学籍档案一起转移,学期评价结果由原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第九章 市外学生综合素质认定
第三十七条学籍在潍坊市以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因户籍在我市,或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经批准在我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升学的,其综合素质等级由升学所在县市区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组织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高中学校录取依据之一。
第十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申诉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学校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有异议,可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如果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向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举报或申诉。
第三十九条县市区和学校详细记录各项举报、申诉,组织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或申诉人。研究处理后结果有变化的,将变化情况重新按要求公示。
第十一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情况及质量监控、
评估与指导
第四十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初与辖区内初中学校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对评价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十一条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每学期定期或随机对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共同研究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手段、方法和要求,指导初中学校科学合理地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督查评价方案、学生成长档案、日常评价、期末评价、公示等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每学年对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监控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教育综合督导评估。
第四十三条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对各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充分了解各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发现班级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四条建立定期培训、交流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至少对辖区内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或组织交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全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培训、交流。
第四十五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县市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对县市区的教育综合督导评估。
第十二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中学校为参与综合素质评价者(单位)建立信用记录,与相关人员分别签订诚信承诺责任书。信用不良的人员不能作为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或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
第四十七条因重视程度不够、操作不规范、结果使用不正确等导致失误的,在教育督导评估中加大扣分力度,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存在违反程序、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等行政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校长职级制、师德考核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中学校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
第五十条本规程自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此前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