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学员管理,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规范(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培训班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参加各类培训班的学员均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全面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第三条 学员管理工作由学员工作处、教务处与各教研部共同负责。学员工作处是学校学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实施全校各培训班次非课程环节的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各培训班次课程环节的协调与管理工作;各教研部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为相关培训班级指派任课教师与项目管理人员,实施课程教学与项目管理。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四条 学员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报培训主办单位批准,并由培训主办单位通知学校办理延迟报到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天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员工作处负责办理学员报到注册手续,学员报到入学经登记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学员工作处按规定对学员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者,报培训主办单位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培训学籍。
第六条 学校对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各项培训活动进行考勤管理。出勤情况由班主任或班委会指定的专人进行记录,学员工作处负责抽查,各培训班级考勤情况每天公布一次,培训结束时进行汇总。学员出勤情况一律记入《学员学习成绩登记表》与《学员结业鉴定表》,并作为培训班级与学员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学员在训期间应集中精力投入培训学习,原则上不得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差、办案、出国(境)考察等任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提交请假申请:
(一)出席或列席党的代表大会或全委会、人大会议、政协会议或接受其他特定的特殊任务者。
(二)因伤病经本校医务室或有关医院证明需作休养治疗者。
(三)个人或家庭临时出现特殊情况者。
第八条 学员请假必须填写《学员请假单》,注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和请假所去目的地,其中公假须附相关证明,病假须附医院或医务室疾病证明。
第九条 学员请假须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课。非总局及湖南省国税局主办的各类培训班学员,其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备案;请假一天的,由班主任审核后报学员工作处批准并备案;请假一天以上的,均由学员向办班委托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批准结果和材料报班主任备案。
总局主办的各类培训班学员的请假报告,均须报总局教育中心或其他培训主办部门批准,并报学员工作处备案。
湖南省国税局主办的各类培训班学员的请假报告,均须报省局教育处或其他培训主办部门批准,并报学员工作处备案。
学员请假期满返校,应及时销假。
第十条 学员利用休息时间离开学校(不离开长沙市),需口头向领队或班长报告;学员利用休息时间,离开长沙市,需向班主任书面报告,并报学员工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员因公、因病、因事请假的累计请假时限按培训时间长短分别确定,培训时间在15天以内(含)的,累计请假不得超过2天;培训时间在15天以上的,累计请假不得超过其培训总学时的1/7。
第十二条 培训时间达到1个月的培训班结业时,须由学员工作处组织对学员进行结业鉴定,全面考评学员在训期间思想政治、学习生活与组织纪律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学员结业鉴定》表由当班班主任组织填写,学员工作处审核后报校长签发。《学员结业鉴定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学校存档,一份报送委培单位。
第十三条 学员完成培训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经教务处审核后,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中途中止学习的学员,不发结业证书,可发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学员结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各项结业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三章班级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所有参训学员实行编班管理,并指派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学校对所有培训班实行班主任指导下的学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各类培训班均应成立班委会,班委会成员原则上
应包括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纪律委员等成员。班委会由本班学员通过一定方式推选产生,推选工作由学员工作处委托当班班主任主持,处务会审定;班委会也可由委托办班单位指定,报经学校确认。班委会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各项班级事务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在校培训时间超过30天(含)的班级可组建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原则上应包括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成员。临时党支部由本班全体党员推选产生,报学员工作处党总支批准、备案;也可由委托办班单位的党组织指定,报学员工作处党总支备案。临时党支部在学员处党总支的指导下负责本班的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经学校推选产生的培训班班委会与临时党支部成员,由学校签发聘书;班委会与临时党支部成员的履职情况一律记入学员结业鉴定表。
第十九条 培训班是培训学员在训期间法定的团队组织,所有学员都应该以实际行动服从班级管理、珍惜班级荣誉、维护班级形象;学校定期对所有在校培训班级的现实表现进行公示通报与综合评比,并按一定比例推行先进班级,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学习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期间,学员须自觉转换角色,调整心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方针,坚持以自学为主、教学相长、学以致用、注重研讨交流与社会调研的学习方法。
第二十一条 学员应结合入学教育的学习,认真阅读并深刻领会培训计划(方案),科学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明确培训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积极认真参加各项培训学习活动,及时如实填写《学员学习记录册》。
第二十二条 学员应按所在班级的《培训项目实施表》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参与各项培训教学活动,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参加其他班级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员应服从培训考勤管理,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上课期间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随意进出教室。
第二十四条 学员上课时间须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调
整为无声状态,不得接听、拨打电话,确有紧急事务需使用通讯工具的,须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到教室外进行通话。
第二十五条 学员应自觉尊重教师,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除组织课堂讨论等双边或多边教学活动外,学员课堂发言须征得任课教师同意。上课期间,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员应按规定自觉参与各项研讨交流与教学实践活动,认真思考、精心准备、积极发言。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
第二十七条 学员在计算机房学习时,应按照有关教学步骤、操作程序进行学习,不得私自装卸软件和私自拆装零部件;学员在拓展训练基地参加活动时,须遵守安全要求,在教师指导下开展各类活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身体状况不适者应及时向在场教师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员进入教学楼、教室等公共场地,须着装整洁,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在教室等公共场地吸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所有教学场地实行流动管理,学员出入教学场地应注意携带好个人物品,防止遗失,并自觉将废弃物送到垃圾箱,确保公共卫生。
第三十条 学校以考试或考查的形式对学员的学习成绩进行考核,学员必须按规定参加考试(查),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查)或考试(查)不合格者需要参加补考,考试(查)成绩记入《学员学习成绩登记表》,并存入学员个人档案。
第五章 生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员在报到后按指定的房间住宿,非经总台允许并重新登记,不得自行调换房间;外出须在当晚23时前返回房间,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第三十二条 学员培训结业时,须按时离校;因故需要延长在校住宿的,必须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员在住房内不得酗酒、高声喧哗,不得从事赌博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第三十四条 房间内不得私自留宿任何人员。亲友来访,应于当晚23时前离开;如需住宿,须到总台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因疏忽出现安全事故:
1.住房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有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的,请到总台办理寄存手续;
2.不得在床上吸烟及使用明火;
3.不得自行在宿舍内配备、使用大功率电器。妥善使用房间内相关设施、设备,若发现设施、设备损坏,请及时与总台联系报修,不得自行维修或处理;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须照价赔偿。
4.离开房间前请关闭有关电器电源,关好门窗;
5.住宿期间,若发现安全隐患及可疑现象,请及时通知服务员或总台;若遇火、盗等事故时,学员应冷静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警。
第三十六条 学员按《报到须知》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餐厅用餐,若遇就餐地点调整,以餐厅书面通知为准,学员不得自行到校外或校内非指定餐厅用餐。
第三十七条 学员凭学员证进入餐厅就餐,不得将其他人员私自带入餐厅,亦不得将饭菜私自带出餐厅。
第三十八条 学员用餐时请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并根据需要适量取用食物,避免浪费;用餐后请主动将使用过的餐具送至餐具回收处,共同维护餐厅卫生。
第三十九条 学员有特殊饮食习惯和要求的,可向餐厅服务人员或班主任反映解决。
第四十条 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互相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请吃。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员在课余时间参加文体活动和其它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各班级和学员应按要求极积参加。
第四十三条 学员在校内举办班级集体活动,应向班主任报告并取得同意;学员联合在校内举办班际集体活动,应通过班主任向学员工作处报告并取得同意;学员在校外举办集体活动,应通过学员工作处向学校报告并取得同意。学校对经同意举办的学员集体活动尽可能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如发生费用支出,原则上由班级自理。
第四十四条 学员参加各类集体活动,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遵守场地管理规定,服从竞赛规则,团结协作,增进友谊,促进和谐;在体育活动中必须注意运动安全,避免过大的运动量和采取过于激烈的动作。
学员应根据身体状况确定自己适宜参加的文体项目,参加集体类活动时,如若身体不适,可向班主任或老师报告并不再参加。
第七章 奖惩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培训时间超过30天(含30天)的培训班,学校可在学员中评选“优秀班干部”和“优秀学员”。其中,“优秀班干部”不超过班委会、临时党支部组成人数的50%,“优秀学员”不超过学员总数的20%。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当选为“优秀班干部”或“优秀学员”:
1.有违反总局及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2.请假累计超过培训总课时的10%(含10%,下同)或存在旷课行为;
3.结业考试(查)或综合考评不合格;
4.缺乏团队意识,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在校培训班的档期结构,定期举办先进班级评选活动,先进班级数量不得超过参评班级数的20%。
第四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先进班级:
(一)班级或者所在班级的学员有违反总局及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全班日平均迟到人数达到全班总人数的10%;
(三)全班日平均缺课人数达到全班总人数的5%或有学员无故旷课;
(四)结业考试(查)或综合考评不合格人数达到全班总人数的5%;
(五)班级团队意识不强,不能有效组织班级活动。
第四十九条 优秀班干部、优秀学员和先进班级由学员工作处分管学员考评工作的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进行评选,处务会审定后报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十条 优秀班干部、优秀学员和先进班级荣誉均记入培训班级档案、《学员结业鉴定表》和学员个人培训档案。
第五十一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授权相关人员对其给予口头警告:
(一)课堂纪律散漫并影响其他学员学习者,由任课教师责令其暂时离开教室并给予口头警告。
(二)连续两次发生迟到或早退现象,由班主任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口头警告。
(三)不服从班主任或班委会(含临时党支部)管理,无故不接受班级工作或无故不参加班级活动,由班主任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口头警告。
(四)不讲团结,不尊重他人,与学员闹无原则纠纷或故意为难服务人员,由班主任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口头警告。
(五)在规定禁止饮酒的时段饮酒或者在其他时段过量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由班主任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口头警告。
(六)违反规定,擅自在校外就餐或留宿,由班主任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口头警告。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口头警告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对其给予通报批评:
(一)被两次口头警告仍然无效。
(二)请人代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或者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
(三)留公车驻校或者借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车辆“伴读”。
(四)无故旷课0.5天以内。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对其给予责令退学:
(一)被学校给予两次通报批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校。
(三)经查实,因擅自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请吃或外出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或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和发生其它不法行为。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责令退学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中止学习: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不宜继续学习。
(二)病事假时间累计超过规定时限。
(三)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由派出单位作出决定要求提前结束学习。
(四)发现有严重问题已由派出单位查处并提出不宜继续学习。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需要中止学习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对于有关学员的重大奖惩事项,学校将与办班委托单位或学员所在单位及时进行沟通,建立应有的信息反馈与联动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委托培训单位对学员管理有特别要求的,可在不与本办法冲突的前提下制订具体规定一并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员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