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疾控中心了解到,近年来,前往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人越来越多。
市疾控中心
注射狂犬疫苗市民月逾200人
“来这里注射狂犬疫苗的市民每月平均200多人,高峰期时有300多人。狗咬人数量逐年攀升。”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林育君介绍,“每年7月至10月是狗易烦躁的时节,当它心情不好、受到惊吓、刺激等时都可能咬人。到市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的从小孩到老人各个年龄段都有。”
记者了解到,狗咬人事件时有发生,咬人的狗不仅有看家护院的“土狗”,还有宠物狗。“土狗”一般长相凶猛、体型较大,咬伤人的程度比较大。前阵子,家住榕城的吴女士就被自家“护院”的“土狗”咬伤手部,深可见骨,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相对而言,宠物狗比普通家犬要温顺许多,但这并不等于安全。近日,家住榕城的黄女士在跟自家宠物狗玩耍时就被咬伤脚部致出血。宠物狗对孩童的威胁往往要比成年人大得多。很多小孩因为缺乏防范意识,经常被宠物狗抓伤头部、脸部。有医生介绍,有的小孩在被咬伤后,造成的伤口浅,小孩可能不会跟家长说,这是非常危险的,家长需特别注意。
市民
文明养狗才是真的爱狗
“狗是聪明的动物,养狗人士应该看管好,然而大部分的狗主人没有真正做到这种责任心,才会导致狗咬人的事件常有发生。”市民陈女士说出了很多人的心声。
不少有识之士认为,文明养狗才是真的爱狗,任何爱狗情绪和行动,都不应该背离文明二字。有市民提议,可以借鉴学习其他城市的动物管理法。狗一律办证才可喂养;定期打预防针,防止疾病传播;必须给动物做体检,配备动物应有器具。而市民陈先生则建议,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无论是看家护院的“土狗”还是宠物狗,经过训练后才能上岗。有关部门也要出台养狗的相关管理条例,加强对养狗的管理,这样才能尽量避免狗咬人事件发生。
提醒
被宠物狗咬伤一定要及时处理
采访中,有人认为,只要狗不发狂,轻微咬一下,不出血,就不会有事,打疫苗只是求个安慰。对此,林育君表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狂犬病毒可通过犬类动物的唾液传播给人,导致狂犬病,被猫、狗、猴子等温血动物咬伤时,除了要及时处理伤口,还必须注射狂犬疫苗,三级伤口必须注射被动免疫制剂。一般出血的伤口都达到三级伤口级别。林育君提醒,市民要有防范意识,跟宠物狗玩耍时更需小心。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的领导,农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农牧部门负责犬类预防注射、疫情监测、检疫,《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制发。
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注射,伤病人治疗及疫情监测,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犬只、犬肉、犬皮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农村养犬场须具备安全可靠的养犬地点和设施,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方可批量圈养。
第六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类必须每年接受免疫注射及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犬主应按规定缴纳免疫注射费。新购入犬只,犬主应及时办理审批、免疫手续。军警犬的免疫和发证、牌工作由部队和公安部门负责。
第七条 犬类管理、犬免疫注射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活犬、犬肉、犬皮须凭兽医检疫合格证方能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出售或运输。禁养区禁止活犬上市。
第九条 《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因毁损或遗失时,应及时报告证、牌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犬只宰杀或死亡,犬主必须及时向发证机关缴销各种证、牌。
第十条 要建立人畜狂犬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或可疑迹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4小时内向县卫生、农牧部门报告,并向毗邻乡镇通报。疫区市、县卫生、农牧部门在48小时内向毗邻市、县通报疫情并加强联防,防止蔓延。
第十一条 凡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地方,均列为狂犬病疫区,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紧急灭犬措施,一周内净化疫区,疫区犬只应就地捕杀处理,不得外卖或转移,并在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狂犬病疫区以狂犬活动区域以及可能受威胁的地区为范围。
第十二条 凡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的家畜,一律捕杀、焚化或深埋,畜主不得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凡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饲养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并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二)凡违反第九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犬只、犬肉或犬皮,并按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处罚。
(三)凡违反第十条规定,由管理部门没收证、牌,并处以罚款。
(四)犬类咬人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直接咬死他人或咬伤后因狂犬病死亡的,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咬伤咬死家畜、农禽,犬主要负责赔偿。
(五)拒不执行本规定,并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罚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元,由各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执罚。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1986年4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广东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