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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产假多少天,宝鸡产假国家新规定

2023-07-18 20:30:59 文/高考志愿库

女职工产假不低于158天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第七款规定,产妇还可以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假”。

省总工会女工部部长周晓芳介绍说,《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60天。也就是说,按照规定,顺产的女职工可享受158天产假,如果女职工参加孕前备孕检查,还可在延长10天。顺产产假最长为168天。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省总工会公益律师兰军伟说,只有男方护理假同婚假不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目前,我省陪护假规定为,本地护理假为15天,异地为20天。 

在全国,我省是继广东、浙江等7省区后,第8家出台《特别规定》的省份。与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比,我省对流产休假规定更加细致。 

《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第四、五、六款规定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同单位协商一致,可休哺乳假

《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哺乳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

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早在2012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就提出: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但受制于资金、房屋等现实因素,并且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母婴配套设施相对落后的状况并未得到改善。 

据媒体报道,目前,全省仅有52间公共场所有专用母婴室,其中西安有34间,而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工作场所母婴室缺乏、哺乳条件和环境差等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产假期间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执行。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按月全额支付工资。

如果单位未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则该费用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向单位支付。若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则按照本人工资计算,如低于生育津贴标准,则按照生育津贴计算。 

省总工会公职律师张玉林介绍说,今年1月1日起,西安市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至此,我省十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将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据悉,只要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者,均可享受生育津贴。夫妻双方缴纳生育保险的,还可选择在男方单位享受生育津贴。

产假和哺乳期不得解聘女职工

《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他举例说,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017年12月31日届满,但该职工在2017年9月5日生产,则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到1年哺乳期结束,即该合同的终止期限为2018年9月5日。

女职工可休痛经假

《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该假期的享受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为前置条件,从本质上看属于病假。具体天数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也可以超过2天。 

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种情形计入劳动时间

《特别规定》有三种情形计算入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书面如实告知女职工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妇科疾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个视同劳动时间的情形,用人单位和个人容易忽视,一些单位甚至将此算入事假或者病假,采取扣除职工全勤奖等错误做法,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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