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稳岗补贴政策文件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为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失业风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以下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等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并已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或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8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保政策;
(三)依法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一)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期间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起止期限。
(三)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