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的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局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审批。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局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审批。
4、曾在金昌市民政局办理过《收养登记证或外市办理《收养登记证后落户金昌的被收养人;
2、所需材料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及收养登记证;
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共同到金昌市民政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程序:
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是金昌市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可直接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事窗口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1、现场递交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收件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说明:1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金昌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收养办公室
收费标准
1、收养证工本费:10元;2、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4、公告费(按实际标准收费);5、解除收养登记费:100元。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部门
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初审,将所有材料呈审批科室(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有关规定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须亲自到场签名领取《收养证。(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