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雨山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网上办理深度 | 三级(原件核验)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时限说明: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时限说明:无) |
办理地址 | 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东路2009号(汇通大厦)市政务服务中心 3楼 雨山区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2:30-5:00 |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审查标准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
年审年检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结果名称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监督投诉电话 | 0555-2324072 | 咨询电话 | 0555-2322167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收起 |
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有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材料依据 | 填报须知 | 电子表单 | 材料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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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必要 | 纸质( | 公安部门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 无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纸质( | 公安部门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 无 | 无 | 无 |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 必要 | 纸质(1份) | 申请人提供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 无 | 无 | 无 |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必要 | 纸质( | 申请人提供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 无 | 无 | 无 |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收养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窗口转承办科室办理,承办科室组织审查。 3.办理结果由申请人到窗口发证。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事项说明理由。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 | 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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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0个工作日 | 陈平竹/凌芝 | 办理收养登记 |
审查 | 10个工作日 | 陈平竹/凌芝 | 办理收养登记 |
办结 | 10个工作日 | 陈平竹/凌芝 | 办理收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