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收养登记是由济宁市民政局受理
办事机构
济宁市民政局
申报范围
在山东省内办理收养登记的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
申报条件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②当事人提出收养登记申请;③收养登记机关对拟收养的社会弃婴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查找其生父母,60日内未被认领;④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0号);2.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3.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5号);4.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民政部令第16号);5.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349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等。
所需证件
收养人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①户口簿和身份证;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④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同时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⑤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华侨:①收养申请书;②护照;③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提交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④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同时提交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居民:①收养申请书;②居民身份证;③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④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①收养申请书;②居民身份证;③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④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①收养申请书;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④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①收养人提交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②确定管辖权,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③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④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的,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被认领的,视为弃婴、弃儿。公告时间不计算在办理登记期限内;⑤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和华侨收养登记,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⑥符合条件的,出具《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具《收养登记证》;⑦颁发收养登记证;⑧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2、外国人收养福利机构的儿童办理流程:①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应当在省级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未被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②福利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向省民政厅报送材料;③省民政厅对送养人(组织)和被送养人材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盖章,报中国收养中心;④中国收养中心审查后,向省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书》;⑤外国人到省民政厅,与被收养人订立收养协议书;⑥省民政厅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通知书》、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7日内审查,办理收养手续;⑦省民政厅将收养材料归档,并将收养登记证复印件转交中国收养中心。
外国人收养继子女办理流程:①外国人应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要求,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②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向省民政厅提交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省民政厅审核后报中国收养中心;③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同意后,向省民政厅发送《涉外送养通知书》;④省民政厅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