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5、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6、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1、提供本人的有效户口本和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注:以下情况应提交的资料:
外国公民: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香港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往来内地通行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澳门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往来内地通行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台湾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往来大陆通行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华侨:提供中国护照,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2、婚姻登记窗口直接提供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以上材料均为原件一份,离婚协议书为两人一式三份;
4、单人照两寸的各2张。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厦门市民政局
办公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7号1号楼310室
服务热线: 0592-2077551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
离婚登记每对8元(内地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