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程序:离婚登记按照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常住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当事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当事人缺下列要件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1、非双方自愿;
2、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3、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未达成书面协议;
4、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5、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6、本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7、缺男/女方户口簿;
8、缺男/女方身份证;
9、缺男/女方结婚证;
10、缺男/女方近期照片;
11、男/女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
12、男/女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落户;
13、男/女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
14、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