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称在今年年底之前,全国所有市县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房源信息,将全部接入国家级平台。届时,一个 人在全国买过几套房,只要进行过登记,就有望依法查询。
不动产登记“四统一”今年有望全面实现
2017年是实现不动产登记“四统一”的决战年,该部将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着力抓好信息平台接入,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全部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全面实现“四统一”。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曾撰文指出,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核心是必须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
截至底,全国335个地市州盟、2808个县市区旗已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累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1400万本,不动产登记证明1300万份,全国全面实现了“发新停旧”。全国1700多个县(市、区)顺利接入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四个直辖市、河北、江苏、浙江、广西等地率先实现接入范围全覆盖。
根据此前国土部列出的时间表,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地方房源登记接入国家平台为调控提供支撑
国家基本掌握全国不同城市的住房拥有量会产生三个方面的作用:
为短期的楼市调控提供基本的数据和支撑。
从中长期来看,对于大家普遍关心的的房产税,它的征收需要掌握公民、家庭在全国的房屋拥有量,这样才能制定出比较好的征税方案。
利于整个住房制度的设计。如果国家层面掌握了所有公民的住房情况,对于建立住房制度、制定住房政策也很有帮助。
这两类人的房产要危险了
最迟从2017年12月开始,一个人在全国买过几套房,只要进行过登记,都可以在平台上查到。到那时,谁是贪官污吏,谁在大规模炒房,谁涉嫌在房产上偷漏税,纪委、反贪局、央行、银监会和税务部门将一目了然、一清二楚。
如果你把这条重要信息,跟当前国家日渐严厉的调控措施放在一起,就会得出一个惊人的结论:
当前的楼市调控的首要目的,固然是防风险、防资产泡沫,平息大城市中低收入阶层对高房价的怨气、赢得民心,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不容忽视:不给那些囤积了大量房子的贪官污吏、炒房者们高位出货的最后机会。
这些人,如果想2017年再把房子卖了,把资金转移出中国,就困难了很多。现在很多地下钱庄被查处,至于通过比特币、港股通等方式“资金外逃”,也正在引起央行的关注。即便是钱转移到了海外,毕竟还要存在银行,或者以房产、股票、基金等方式存在。而中国正在对其他国家企业、居民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进行调查,清理数据,并最迟在2018年9月开始跟全球主要国家实现信息互换(其他国家也在进行类似工作),到那时你转移到海外的资产,也能被中国的司法、税务部门清清楚楚地查到。
今年年底之后,炒房者也将遭遇麻烦。他们在全国各地的房产、贷款记录等,统统可以被央行、银监会看到,未来国家可以精准地打击炒房者。有过多次贷款购房记录,以及在全国拥有多套房的人,可能无法继续获得贷款资格。
1、不动产登记中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哪些权利应一并申请办理?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4、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房屋所有权就自动转移了吗?
答: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后的法律效力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合同生效不等于所有权变动,只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5、登记机关是否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答:登记机关完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6、监护人能处理未成年人的房屋财产吗?
答: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房屋财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而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供他(她)与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的证明,还要提供他(她)处分房屋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7、什么时候可以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
答: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登簿之后,不动产物权就已经成立,是不能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
8、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商“一房多卖”,购买预售商品房以后应该怎么办?
答:为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买房人可以要求预售人一起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预告登记。如果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也可以单方面申请预告登记。
9、“小产权房”能否申请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按照《物权法》的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登记不合法的内容。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小产权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从诞生之日起就没有取得合法的身份,将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没有依据的。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准予登记。
10、哪些情况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应该在依法解决争议之后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包括超过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抵押权的期限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