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省安监局网站发布《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保险机构的推荐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意见》显示,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含实习生)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应当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劳务派遣单位已为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除外。
在保险机构选择上,《意见》称,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业务。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会同保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金融局(办)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推荐的保险公司名单,推荐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家,对保险机构的推荐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并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向生产经营单位推荐保险经纪公司。
事故预防费用高于保费总额的10%
《意见》称,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金、抢险救援费用以及法律服务费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不得小于上述范围。
在保险费率方面,《意见》称,我省实行分类分级差别费率。按照危险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结合我省“分类分级”标准确定基础费率。同时,费率应按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以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浮动费率机制。保险费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浮动,实际保险费率应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上浮或下浮不得超过30%。
《意见》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应当从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的10%的事故预防费用,由保险公司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专款用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预防事故发生,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
保险理赔方面,《意见》要求提高事故理赔效率,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先行赔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