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拟定了《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共有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其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规定明确,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业主交存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未按照本规定交存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规定指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使用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规定明确,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以下6项紧急情况可以采取应急维修: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专业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如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的。以上情况经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可以不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规定指出,下列5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
下列4项资金应当转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利用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商品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