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
3、购买非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
4、拆迁安置房或危房改造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6、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7、已全部还清住房贷款
8、在规定的间隔时间内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9、支付房租
非房屋类:
舟山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4、出国、出境定居
5、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在本市就业
6、异地调动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7、、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
8、、本人或配偶、子女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取材料
各种提取应提供的共性资料 (所指复印件均为1份):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人银行卡原件。
3.提取人填写《舟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现场填写并签名)。
4.委托代办的,代办人与委托人属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代办人可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原件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但支取额必须划入公积金所有人银行卡。
5.委托本单位经办人代办的,需将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银行卡交代办人,代办人应同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公积金支取,但提取额必须划入公积金所有人银行卡。其他人一律不准代为办理。
6.代办人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提取额可划入委托代理人银行卡。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需要的材料:
房屋类:
舟山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各种提取应提供的共性资料 (所指复印件均为1份):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人银行卡原件。
3.提取人填写《舟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现场填写并签名)。
4.委托代办的,代办人与委托人属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代办人可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原件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但支取额必须划入公积金所有人银行卡。
5.委托本单位经办人代办的,需将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银行卡交代办人,代办人应同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公积金支取,但提取额必须划入公积金所有人银行卡。其他人一律不准代为办理。
6.代办人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提取额可划入委托代理人银行卡。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需要的材料:
市内购房
1.已办妥不动产权证的(现房及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妥不动产权证的(期房)提供购房合同原件(输入合同号后返还原件)。
2.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房产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和付款依据(POS机小票)、购房发票或税单原件及复印件。
3.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市外购房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以配偶、子女购房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税务发票(或首付款发票或房产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和付款依据(POS机小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购买二手房的,还应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税务发票或税单原件和复印件。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私人建房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2.建造、翻建房屋费用清单(可网上下载或现场填写)。
3.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自住房屋大修
1.《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房屋大修有效证件(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大修费用预算及现场勘测情况》(可网上下载或现场填写,受理后中心与申请人另行约定时间进行现场察看)。
3.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购拆迁安置房或危房改造
1.拆迁安置协议或危房改造协议和房屋差价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支付房屋租金
1.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由不动产中心出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无房证明。
自住住房装修
1.《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
2.装修工程决算书(可网上下载或现场填写)。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1.《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
2.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费发票。
还贷期间按规定间隔期提取
1.偿还商业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近三年还款明细单原件,第一次提取时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在市外购房已使用当地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由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还款清单。
注:本市纯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上述资料。
住房贷款结清
结清商业贷款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纯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上述资料。
非房屋类:
舟山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各种提取应提供的共性资料 (所指复印件均为1份):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人银行卡原件。
3.提取人填写《舟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现场填写并签名)。
4.委托代办的,代办人与委托人属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代办人可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原件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但支取额必须划入公积金所有人银行卡。
5.委托本单位经办人代办的,需将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银行卡交代办人,代办人应同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公积金支取,但提取额必须划入公积金所有人银行卡。其他人一律不准代为办理。
6.代办人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提取额可划入委托代理人银行卡。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需要的材料:
(一)退休:
(见共性资料)
(二)出国、出境定居:
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异地工作调动(调离本市):
异地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籍迁出证明、单位调令和迁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四)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再在本市就业: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由单位办理职工帐户封存时提供。
(五)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由单位办理职工帐户封存时提供。账户封存期间符合其它提取条件时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提取:
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证(爱心帮扶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
1、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配偶及无经济来源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公证处出具的有明确的继承权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书》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
(十)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
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提取流程
1、职工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根据职工所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单》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并由本人签名。
3、持《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单》和有效身份证原件以及所需证件资料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办理提取手续。
4、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即给予办理并开具现金支票或划入提取人银行卡。
5、提取人凭有效身份证、中心出具的现金支票到中心委托承办银行营业网点取款。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此项住房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价款。
2、符合以下提取条件的,提取金额到百元为止,如属同一情形的只能提取一次。有住房贷款尚未还清的,在管委会规定的支取间隔期内还可以提取,但借款人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1购买、建造、翻建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本人、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4)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
(5)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经济来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其年度医疗费用或处理事故的自费支出超过当年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
3、符合本人、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规定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上年度房租总额。
全额提取:
舟山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非本市、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区)就业的;
6、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符合以上提取条件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到账时间:每月1日?25日(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