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买房更容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
据了解,近期,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对此,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受托银行要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业务考核。
《通知》提出,要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各地住建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
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
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随着这些监管措施的落地,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有望变得更容易些,将能实实在在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实惠。
全国不动产系统联网
国土资源部将让所有市县全部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四统一”: 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全国联网后, 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二是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
至于未来会不会跟银行贷款信息联网,让限购政策更精准地打击炒房?应该说从技术上是可行的,但目前还没有确切的说法。
作为“摸清家底”的基础性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能够有效支撑房地产税收相关改革,这还需经过立法程序和配套改革。
支持首套住房和改善住房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透露,2018年将针对各类需求实行差别化调控政策,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 严跃进预计,满足首套刚需导向不变,支持改善性需求方面政策或略有放宽,不排除对首套房和二套房的认定、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划分等方面进行政策微调的可能。
共有产权住房来了
简单来说就是一套房子,政府和购房人凑份买房,那么购房人在购买时就可以支付较少的房款,买下一套自住的房屋。
▷ 买房初期:这个房子的费用由购房人与政府、住房协会或其他社会非盈利机构按出资份额共同享有产权。
▷ 买房之后:随着购房人收入的提高、财富的积累,可以逐步增购产权,直至最终完全占有产权。
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遵义市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切实缓解疫情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影响,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全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因城施策”,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推动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二、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和时序
(一)准确把握土地供应节奏和时序,根据我市商品房库存情况,适时调整商品房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避免土地供应过于集中。对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在6个月以下,要加快土地供应节奏;6?12个月的,要增加土地供应;18?36个月的,要减少土地供应;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土地供应。
(二)适度控制商业用地供应,结合市场实际调整商住比,对商业等地产库存消化期高于24个月的区域,限制土地供应或放缓土地供应;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相关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结合各区域商业和商品住宅库存情况,确需调整用途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申请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经批准后允许将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并按程序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三)调整住宅用地出让方式,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运行状况,适时采取“限地价、竞房价、竞配建”或“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供应商品住房用地,稳定土地价格,着力培育健康有序的土地市场。
(四)提高土地利用率。对部分“净地不净”的项目,强化资金保障,组织工作专班,加快项目征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
(五)优化金融服务,精简银行按揭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适当增加按揭款投放额度,特别是季末、年末,增加流动性。
(六)合理确定商业地产按揭贷款准入范围。根据风险程度,区别办理按揭贷款;科学确定对商业地产购置的金融信贷额度、首付款比例、还贷周期,优化审批程序,合理定价。
(七)实行差异化的贷款保证金制度。对征信条件良好的企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项目进度、地理位置等多维度因素考量,依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保证金交纳比例。
四、进一步便捷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八)放宽贷款申请条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购房人可以申请贷款。
(九)降低首付款比例。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20%。
(十)提高最高贷款额度。购买非成品住宅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现行的单职工35万元、双职工45万元,提高至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50万元。
(十一)延长购房提取申请时限。将全款或分期付款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时限由现行的1年内调整延长至购房后2年内。
(十二)还贷提取申请时间提前。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由现行的应在偿还贷款满3个月后提取,提前至在首次还款之日起即可申请提取。
五、进一步落实购房户社会优惠政策
(十三)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未上户籍子女可凭出生证明在所购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籍;可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购房区域就近入学或转学。
(十四)非赤水市户籍人员购房的,所需的税收、工商、社保等资料由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积极协助办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非赤水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购房,同等享受本地社会保险、医疗和公共卫生等有关优惠政策。
(十六)赤水市在外创业人员或返乡农民工在本市范围内购房的,同等条件下,在就业、社保补贴发放、岗位培训等方面优先支持。
六、进一步鼓励在赤购房置业
(十七)在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购买我市房地产交易会参展项目的新建商品房(不含安置房、拆迁还房、公共租赁住房),并在本实施意见执行期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享受以下奖补政策:
1.购买新建商品房(含成套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总额一次性给予1%的补贴。
2.购买一手车位(车库),在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购买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个补助;在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购买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个补助。
3.购买参展项目新建商品房并经住建部门认可的,购房户除享受上述规定相应的财政补贴外,在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购买的,再给予50元/m2的购房补贴;在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购买的,再给予30元/m2的购房补贴。
(十八)在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农村户籍(不含征地拆迁转移人口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转为城镇户口的,另外一次性给予每人2万元、每户不超过5万元的购房补助。
(十九)为鼓励购房户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在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为2020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商品房缴纳契税的,以契税税票载明时间为准,给予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金额0.5%的财政补贴。
本实施意见第十七条中第2项和第3项所需补贴资金由住建部门统一调配,第十七条中第1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所需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调配。
兑现办法及流程:
1.本实施意见第十七条中第2项和第3项补助申请
办理兑现时间: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
办理流程:由开发企业统一报送购房补贴申请,提交审批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签订时间在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2月26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购房户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一个月内缴纳契税)、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及账号复印件(必须在本市信用社开户)。住建部门需在一个月内审核商品房建筑面积、购房金额、房屋用途及补贴标准,再由开发企业统一领取审核材料返回补贴对象。
补贴兑现:开发企业统一收取购房人持上述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向住建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收取经比对无误的复印件),经审核通过后,由住建部门按对应补贴规定核算,并在三个月内将购房补贴拨付到位。
2.本实施意见第十七条中第1项、第十八条补贴申请
办理兑现时间: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
办理流程:由开发企业统一报送购房补贴申请,提交审批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签约时间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2月26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购房户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一个月内缴纳契税)、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及账号复印件(必须在本市信用社开户),住建部门需在一个月内审核商品房建筑面积、购房金额、房屋用途及补贴标准,由开发企业统一领取审核材料返回补贴对象。
补贴兑现:购房人持上述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向所购房屋所在地财政所提出财政补贴申请(财政所收取经比对无误的复印件),经审核通过后,由购房所在地财政所按对应补贴规定核算,并在三个月内将财政补贴拨付到位。
3.本实施意见第十九条补贴申请
办理兑现时间: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
办理流程:购房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时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契税完税证明、身份证、开户银行及账号(必须在本市信用社开户)上述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向所购房屋所在地财政所提出财政补贴申请。
补贴兑现:所购房屋所在地财政所收取经比对无误的复印件后,在一个月内按对应补贴规定核算,并在三个月内将财政补贴拨付到位。
七、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二十)加强部门联动,维护社会稳定。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整治房地产领域乱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职能部门之间形成联动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因工程质量、房屋延期交付等引发的矛盾的处置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防止炒作,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十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防范市场风险。建立完善商品房销售巡查机制,依法查处和打击未获得预售许可提前预售、变相收取定金、虚假广告、不按规定网签合同、一房二卖、预售资金不进入监管账户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住建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力度,保证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并预留一定比例预售监管资金,保障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强化执法检查,实行联合惩戒。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全部列入房地产信用平台失信名单,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对列入失信名单和存在遗留问题未解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限制其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二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双方协商解除在2021年1月12日(含12日)以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住建部门申请注销合同备案登记的,再在本项目重新购房的,不得享受2021年购房补贴。
(二十四)已领取财政补贴的,因特殊原因需到住建部门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必须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退还补贴凭证。
八、纪律要求
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如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触及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串通购房户骗取财政补贴的,其开发项目不再享受本实施意见相关政策,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开发企业应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期履约,对因工程进度缓慢,不能按时履约的项目,除取消该项目一切优惠政策和追究企业违约责任外,同时依法冻结该项目销售网签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九、执行时限
本实施意见从2021年1月13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间,如中央、省、遵义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