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减少黄标车排气污染,促使黄标车加快淘汰更新,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五大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渝府发〔2013〕43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限制黄标车行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3〕176号)要求,近日,我市出台《重庆市主城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细则》(渝环发〔2013〕72号)。
二、主要概念解释
“黄标车”即取得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住址或单位注册地在我市主城九区且机动车在我市主城区九区登记注册的未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的“黄标车”,车主自愿将其车辆交由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经公安车管部门合法注销。
三、补贴期限
2013年9月1日-12月31日。
四、补贴标准
“黄标车”提前淘汰,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五、不享受补贴的范围:
1.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补贴的黄标车不在本方案补贴范围内。
2.市区财政供养单位“黄标车”及2013年9月1日(含)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住址或单位注册地址变更至我市主城区的“黄标车”淘汰不予补贴。
3.2013年9月1日(含)后,若国家出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贴。
六、“黄标车”提前淘汰办理流程(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