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①、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
②、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出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注:新生婴儿入户随父随母自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可选择具备生活条件的父亲或母亲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也可选择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父母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一律在有常住户口的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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