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3个档次,分别为1590元、1480元、13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元、15元、14元。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调整后邢台市区、邢台县、沙河市最低工资由1420元调整为1590元,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丘县、宁晋县、南宫市、临西县最低工资标准由1310元调整为1480元,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最低工资标准由1210元调整为1380元。
此次调整实施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按照相关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为确保此项新政策落实到位,我市将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3个档次,分别为1590元、1480元、13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元、15元、14元。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调整后邢台市区、邢台县、沙河市最低工资由1420元调整为1590元,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丘县、宁晋县、南宫市、临西县最低工资标准由1310元调整为1480元,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最低工资标准由1210元调整为1380元。
此次调整实施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按照相关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为确保此项新政策落实到位,我市将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