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取消了高速公路上路基价,车辆通行费将按车型和实际行驶里程以及对应的费率标准计收。取消高速公路上路基价后,车辆通行费按车型和实际行驶里程以及对应的费率标准计收,尾数不足5元的按5元计费。
二、《通知》重点落实了利民惠农政策、继续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费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2、为扶持农村经济和农牧业发展,所有收费公路免收二轮摩托、轻骑、三轮摩托以及载质量2吨以下的三轮运输车、农用拖拉机车辆通行费。载质量2吨及以上从事田间作业,农牧业运输的三轮运输车、农用拖拉机免收车辆通行费。载质量2吨以上及车货总重4.5吨及以上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农用车、三轮运输车、拖拉机比照同类货车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3、对自治区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抢险救灾车辆予以快速、免费通行。
4、为减轻农村牧区的农牧民负担,有效缓解通行费征交矛盾,对于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经核实确属收费站周边村镇农牧民自有且经常通行收费站的小客车,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适当给予通行费减免优惠,但要严格控制减免范围和数量。
5、国家和自治区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发展而另行制定实施的通行费优惠政策遵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通知》统一了内蒙古计重收费和治理超载货车车货总重限高标准。车货总重量认定标准六轴及以上货车由49吨调整至55吨。
四、简化了收费公路管理单位(公司)收费许可审批制度。新建、改建的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备案手续后,便可实施收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年底要按规定向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报送通行费收入和运营管理等的相关材料。
五、要求加强对收费公路的养护监管,明确收费公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要严格按照《公路法》、《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公路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好公路养护、水土保持、通行服务、保障畅通等职责。
六、明确了特殊情况的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审批。各收费公路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执行,并到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具有特殊情况的收费公路,收费标准要按程序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G6京藏高速、G65包茂高速(东苏段)公路收费标准:
一型车:7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 上路基价15元/次,0.4元/公里。
二型车:8?19座客车;2?5吨 (含5吨)货车 上路基价25元/次、0.6元/公里;上路基价20元/次、0.4元/公里。
三型车::20?39座客车;5?10吨(含10吨)货车 上路基价25元/次、0.5元/公里;上路基价35元/次、0.85元/公里。
四型车:40座以上客车 ;10?15吨(含15吨)货车及20、40英尺集装箱车 上路基价30元/次、0.7元/公里;上路基价45元/次、1.1元/公里。
五型车:15吨以上货车 上路基价60元/次、1.3元/公里。
六型车:大于25吨货车每增加1吨加收 上路基价2元/次、0.1元/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