堰市职工办理退休提交《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本人书面退休申请,职工人回事档案、职工答养老保险手册。
十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直企业参保职工正常退休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
3、国家和省其它有关退休审批问题的政策文件
二、审批条件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女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本人书面退休申请,职工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四、审批程序
1、 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退休书面申请,单位或代理机构按要求填写《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
2、单位或代理机构向养老保险科提交申请材料,养老保险科按国家政策规定,对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缴费年限等进行核实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关于退休证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退休证的颁发是我国国家给予老年群众的合法权益,享受应有待遇,这是*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在社会公共场合是具有一定作用的。同时,作为年轻群体也应当尊重老年群体,切勿出现伤害老人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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