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号起施行。
我市市区、三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别为1420元和1350元,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由1200元调整为1350元。
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由13元调整为14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由10.8元调整为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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