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报销是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在责任范围内给予工伤事故的赔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报销是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在责任范围内给予工伤事故的赔偿。小编整理了2022年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发布数据:
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比2019年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速)14.3%,两年平均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两年平均实际增长5.1%。
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增长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
第二部分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2022)
上年度上海市社会平均工资10338元/月
国家社保基金承担部分: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及方式 | 法律文件 | |
1 |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凭票据据实结算: 1. 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2.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个人先行支付,按照规定报销。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30元/天×住院天数 | 关于调整本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12号) |
3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食宿费150元/人/天;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
4 |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标准结算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5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6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7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五—十级伤残) | 五级:18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1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12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9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8 |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2年为:948240元,全国统一标准)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9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凭票据实支付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用人单位承担部分: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及方式 | 法律文件 | |
1 |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2 |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3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 |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18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1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12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9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注:特别提示:
1.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
2.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托底)
3.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上海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