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报销是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在责任范围内给予工伤事故的赔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报销是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在责任范围内给予工伤事故的赔偿。小编整理了2022年重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供大家参考。
1、工伤医疗期待遇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般由用人单位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目前重庆市社保基金报销标准为8元/天。
(3)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应积极保存相关发票等票据,以便主张,若无证据,仲裁委或法院一般按照300元至2000元酌情支持。
(4)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个人护理的参照护工行业标准计算,一般情况下目前重庆市按照100元至120元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5)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计发期限根据伤情按照《重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或住院病例确定。
(6)生活津贴。停工留薪期满至鉴定结论出来前,劳动者因为工伤原因不能上班,可以依据重庆市相关规定主张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70%计发。
2、医疗终结待遇
(1)生活护理费。按照重庆市社平工资的50%(完全不能护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按月支付。
(2)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同意配置后定点安装。若未参加工伤保险,一次性计发的,最长计算20年。
(3)残疾赔偿金。(详见附表2)
附表1:重庆市2022年度工亡赔偿标准表
因
工
死
亡 | 丧葬补助金 | 基金支付 | 1、支付标准:统筹地上年度6个月社平工资(7438元/月×6个月=44628元); 2、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级至4级伤 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也可以享受。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基金支付 | 1、支付标准: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1年47412元)×20倍=948240元; 2、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也可以享受。 | |
供养亲属 抚恤金 | 基金支付 | 1、支付标准: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者1级至4级 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也可以享受; 3、所有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超 过死者本人工资。 |
附表2:重庆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表
级别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 | 每月享受本人工资90% | 20个月 |
二级 | 25个月 | 每月享受本人工资85% | 18个月 |
三级 | 23个月 | 每月享受本人工资80% | 16个月 |
四级 | 21个月 | 每月享受本人工资70% | 14个月 |
五级 | 18个月 | 60个月 | 12个月 |
六级 | 16个月 | 48个月 | 10个月 |
七级 | 13个月 | 15个月 | 8个月 |
八级 | 11个月 | 12个月 | 6个月 |
九级 | 9个月 | 9个月 | 4个月 |
十级 | 7个月 | 6 个月 | 2个月 |
注: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或参保基数为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重庆市发布的相关工资为准(重庆市计算2021年度使用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165元/月,计算2021年度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计发基数为7438元/月); 2、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计算,以此类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职工本人工资不足重庆市社平工资的60%的,按照社平工资60%计算,超过重庆市社平工资300%的,按照社平工资300%计算。 4、职工因工死亡或者受伤,若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一切费用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重庆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