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
用人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恩施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申报花名册》、职工工资表和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恩施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并填报《恩施市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经审核后,凭我局出具的参保缴费核定单到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实行半年预缴制,参保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预缴次年上半年工伤保险费,每年6月20日预缴下半年的工伤保险费。单位也可一次性预缴全年工伤保险费。
二、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向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
三、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
(一)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