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康复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伤残待遇:
1-4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7-10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4、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汕头工伤保险待遇政策
(1)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发生意外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的。
(一)申报工伤医疗待遇的,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
(3)在定点医院门诊、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费用收费收据、明细清单、《疾病证明书》,病历、出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单、中药处方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伤残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汕头市职工因工伤残鉴定书》等。
(三)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伤残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5)《汕头市职工因工伤残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工亡待遇的,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火化收据原件、《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4)供养直系亲属的证明,如供养对象属超出劳动年龄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提供街道(镇)办事处证明;供养对象属死者的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在校证明;学龄前儿童提供户口簿;
(5)医疗费用收费收据、明细清单;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7)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死者原身份证或户口注销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立即把伤者送往医保定点医院抢救和治疗,危急者送往就近的市、区(县)属医院抢救治疗,待伤情稳定后,应将伤者转入定点医院进行医治。
(2)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市或区(县)人社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7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报告工伤事故及就医情况;30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事故报告书》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用人单位应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工伤职工《工伤认定书》及有关资料,到所属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自受理参保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当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参保单位可在次月5日后领取《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回联,次月15日前将核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拨到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间:每月5-25日(工作日)
办理地点:
汕头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